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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艳坡与高子江、忆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艳坡,高子江,忆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134号原告:邓艳坡,女,1986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高子江,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忆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张金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刘瑾。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艳坡与被告高子江、忆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艳坡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艳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艳坡负担。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