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少均因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121号罪犯王少均,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少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2009)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少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余384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毅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