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闻喜县瑞洋助剂有限公司与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瑞洋助剂有限公司,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瑞洋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张安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瑞洋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融鑫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闻喜县瑞洋助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7)内030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