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姚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姚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109号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振兴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6033211P。负责人:吴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媛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源,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宸,男,200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武宣县人,南昌县莲塘五中学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韦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武宣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原告姚宸的母亲。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韦某、姚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