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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玉春、朱根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春,朱根娣,胡伟强,任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春,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朱根娣,女,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胡伟强,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任芳芳,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伟强、任芳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1387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