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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吕淑琴与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淑琴,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淑琴,女,1958年1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达,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红、孙永波,辽宁中信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淑琴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淑琴于2017年6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淑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淑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5元(吕淑琴已预交),减半收取7852.5元,由上诉人吕淑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房明审判员刘小南审判员张钱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丽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