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强与邹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强,邹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行辖1号原告:赵强,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邹平县公安局,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三路438��。法定代表人:张海滨,局长。原告赵强与被告邹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赵强诉称,被告将原告合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严重”,并滥用职权非法拘留原告长达9日,严重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损害。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邹公(刑侦)行罚决字(2017)1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进行拘留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系违法行为,请求撤销邹公(刑侦)行罚决字(2017)1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