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王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王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男。被执行人王瑞兰,女。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王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7)冀080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