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黄金福与曹保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福,曹保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民初566号原告:黄金福,男,194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保庆,男,1964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金福与被告曹保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丽、被告曹保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转包协议;2、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原告所有的8.67亩承包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乡间砖木结构房屋、果窖及3亩果园中的全部果树出售给被告,在出卖财产的同时将自己的7.35亩承包地(实际航拍面积为8.67亩)一同无偿转包给被告”。2015年、2016年原告到村委会办理土地确权时,被告阻挠原告,不予协助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根据协议,双方未约定转包期限,被告一直无偿耕种原告承包地,被告户口在滑石沟村,与立新村无承包关系,无权要求将涉案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且2017年原告的承包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经营,每亩流转费850元。因此,由被告继续耕种原告承包地,对原告显示公平,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原则,可解除双方之间协议。黄金福提交的证据有:1、青铜峡市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以证实原告系涉案土地合法承包人。2、协议书1份,以证实原告仅将房屋、果树出卖给被告,7.35亩承包地属转包给被告,未约定转包期限,可随时收回承包地,协议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合同未生效,可随时解除。曹保庆辩称: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当时双方协议卖房时,明确约定房子和承包地一起卖给我,价款为42500元。我没有阻挠原告确权,我同意将涉案承包地确权给原告。按照协议,我应继续耕种至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截满时止。合同约定7.35亩,其中果园面积3亩,我实际耕种4.35亩。我不属无偿耕种,因协议中约定房屋、果园、土地转包共计价款42500元。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被告已履行合同价款主要义务,原告解除合同无事实法律依据。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长期,根据法律规定长期是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承包地。原告主张显失公平,无事实依据。曹保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青铜峡市大坝镇法律服务所收据1张,以证实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过大坝镇法律服务所见证,承包地转包费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2、立新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1份、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新信用社存折一本,以证实原告将承包地长期转包给被告,并将粮食直补变更给被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异议,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收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被告提交的证明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对粮食直补存折无异议。经审核,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黄金福)、乙方(曹保庆)、丙方(大坝法律服务所),现甲方在立新乡立新村三队一处居所及果园内全部果树出售于乙方。为在具体合作中,确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一、本协议中所述三方的关系。甲方:系立新乡新村3队所出售居所及果园内果树的主人,属本协议的卖出方。乙方:系购买甲方居所及果园果树的买主,系本协议的买入方。丙方:仅为能够证明甲乙双方居所及果园果树买卖这一事实的中介方。二、双方认可的本协议买卖及转包的具体事宜。1、买卖内容:甲方在立新3队的7间砖木结构房屋、果窑及三亩果园中的全部果树,长期出售。2、转包内容:甲方承包耕地7.35亩(包括果园占地面积3亩),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同转包给乙方。三、未在本协议出售或转包范围内的内容。1、甲方现有居所内的家具摆设、水果、粮食及电气机械设备。2、甲方现有果园中的1棵杨树及居所外34棵树木,此树木权属甲方所有,甲方在本协议生效1年内伐木完毕。其余树木所有权属乙方。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居所及果园内果树的所有权即时转移,属乙方所有;甲方原承包耕地一同转包于乙方,原由甲方享受或承担的国家集体补贴及各项费用由乙方享受或承担,甲方不再享受或承担。自合同生效后,承包耕地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五、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协议及所注条款不随国家土地调整而变更,双方也不得在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范围内在买卖内容和转包内容上发生纠缠。六、协议价款。1、经双方协商,甲方居所及果园内果树总体出售的价款为人民币42500元,本价款乙方于2005年11月14日一次性付清于甲方,付款以现金方式存入甲方银行帐户为准。2、如本协议由乙方提出公证,并在司法所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七、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乙方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给了甲方协议价款后。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3、本协议附件中包含了甲乙双方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八、违约责任。1、若乙方以任何借口未按协议规定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协议价款时,甲方有权另外出售给他人。并不予退还乙方先前支付的1000元定金。2、甲方在居所或果园及耕地转包于乙方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经营权和居住权,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额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暂借给甲方房屋1间,作为甲方保管零碎财物之用,于2006年6月1日前退回乙方。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任何借口反悔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履约方本协议价款双倍的违约金后,本协议自行解除。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备注:原立新乡人民政府92年12月3日颁发给甲方的1份果园建房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字第92-26号)及乡财政所收取建房管理费(伍拾元)统一收据1张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保管。三方签名按印”。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果园、承包地移交手续。2013年10月,原告将7.35亩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变更给被告。原告请求的7.35亩承包地,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实际亩数为8.58亩,承包方代表为黄金福。本案开庭后,2017年5月,大坝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原告。这8.58亩共有6块地,地块代码00701号地1.29亩(东至王生学,南至农渠,西至农路,北至农沟),00711号地0.85亩(东至王建华,南至农沟,西至黄金福,北至农渠),00718号地1.25亩(东至黄金福,南至农沟,西至农路,北至农渠),00827号地0.98亩(东至王生珍,南至农沟,西至王海经,北至农渠),00861号地0.63亩(东至王生宏,南至农渠,西至王建华,北至农沟),00966号地3.57亩(东至黄学文,南至农渠,西至黄金贵,北至农沟),其中3.57亩地为果园承包地。2017年1月,除果园外,其他承包地已由发包方青铜峡市大坝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流转给青铜峡市恒源公司耕种,每亩流转费850元。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双方签订的以房屋、果园买卖、承包地转包为内容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在协议中第五项明确约定”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协议及所注条款不随国家土地政策调整而变更,双方也不得在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范围内在买卖内容和转包内容上发生纠缠”。从该项内容上反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计到承包地在经营过程中经营方式上有变化的情形,从而约定不得在转包内容上发生纠缠,该协议内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给大坝镇财政所出具的变更粮食直补帐户证明可以推定双方对承包期限约定为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原告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因此,虽推定双方转包期限为长期,但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期限应到2028年12月31日止。被告转包的承包地除3.57亩果园外,剩余5.01亩从2017年1月发生流转,每年流转费4258元,且原告履行转包合同剩余期限为12年,故不亦以显示公平来解除双方的转包合同。另,涉案承包地已确权给原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金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金福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兴发人民陪审员 张伏军人民陪审员 刘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