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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黎传生、张彦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传生,张彦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财保17号申请人:黎传生,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申请人:张彦旺,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信宜市。。申请人黎传生与被申请人张彦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彦旺名下位于信宜市XX村2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证号:XXX号]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7XXXX)作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彦旺名下位于信宜市XX村2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证号:XXX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20万元为限。二、上述被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的权利人可以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出租、抵押及实施其他有损保全物价值的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