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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民与苏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苏志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474号原告:杨民,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苏志勇,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杨民诉被告苏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民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