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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新堂与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堂,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210号申请人:朱新堂,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长清区。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典,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新堂与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新堂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新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徐庄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费920元,由申请人朱新堂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超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