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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蓬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03执74号被拘留人:肖蓬,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拘留人肖蓬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以(2017)黔0603执74号之一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肖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有悔过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肖蓬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