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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18号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2586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054962547Q),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立稳,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