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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加定、龙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加定,龙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叶加定,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执行人:龙河军,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叶加定申请执行龙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龙河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河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