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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孟博、张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博,张明辉,崔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博,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明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崔行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辉、崔行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辉、崔行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辉、崔行军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