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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清涛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涛,孙登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清涛,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孙登茂,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孙清涛、孙登茂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依法对在案冻结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经对被执行人孙清涛、孙登茂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清涛、孙登茂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所有权。在案扣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89149.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栗俊海审判员  李晓芳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缴 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