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清涛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清涛,孙登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孙清涛,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孙登茂,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孙清涛、孙登茂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依法对在案冻结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经对被执行人孙清涛、孙登茂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清涛、孙登茂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所有权。在案扣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89149.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栗俊海审判员 李晓芳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缴 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