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宋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宋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979号原告:张军。被告:宋峥。原告张军与被告宋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茂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