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宁、石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石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54号申请人:李宁,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石丽君,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李宁与被申请人石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丽君名下天津市河西区XX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李宁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28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丽君名下天津市河西区XX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李宁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