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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刘德玉、刘树仁、张福库、徐高明、侯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刘德玉,刘树仁,张福库,徐高明,侯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飞,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德玉,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树仁,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福库,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徐高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侯宪春,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德玉、刘树仁、张福库、徐高明、侯宪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彭玉波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