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某、邬某等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邬某,王某,陈某,舟山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321号原告:章某。原告:邬某。被告:王某。被告:陈某。被告:舟山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男,公司员工。原告章某、邬某与被告王某、陈某、舟山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章某、邬某负担。审 判 长 何波娜人民陪审员 顾禄富人民陪审员 孙央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