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3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萍与高爱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高爱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697号之二原告:张萍,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福,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杜怀苏,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重,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高爱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萍与被告高爱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秦 玲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