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张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张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66号申请人张爱珍,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张三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张爱珍申请执行张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三光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爱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张爱珍提出申请,申请暂撤销执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张爱珍申请执行张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