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新华与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华,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246号原告:段新华,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3998号。原告段新华诉被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段新华负担。审 判 长 韩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伏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