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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新华与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华,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246号原告:段新华,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3998号。原告段新华诉被告嘉峪关西北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段新华负担。审 判 长  韩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伏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