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晶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刘晶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宏,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晶雄。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刘晶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晶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7125元,执行费1356.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晶雄的银行存款98481.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