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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73朱金艳与朱华、万庆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艳,朱华,万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金艳,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朱华,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万庆云,女,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朱金艳与被执行人朱华、万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7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华、万庆云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