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祥楚与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楚,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173号原告郭祥楚,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青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跃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楚与被告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郭祥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祥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祥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祥楚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