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永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特3号申请人:王永彬,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王永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永彬称,王松茂系王永彬的父亲,王松茂于198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现已下落不明达三十年。请求宣告王松茂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松茂,男,192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路××号,系申请人王永彬的父亲。王松茂于1986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永彬申请宣告王松茂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松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松茂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松茂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王永彬申请宣告王松茂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王永彬申请宣告王松茂死亡的事实得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松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小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