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礼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礼鹏,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毕节市。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祖文敏、杨玉堂,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礼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礼鹏及其辩护人祖文敏、杨玉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周礼鹏以做冻鸡腿生意进货为由,分别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何某的共计四批鸡上腿肉等货,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628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周礼鹏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礼鹏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周礼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礼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礼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礼鹏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礼鹏的家属代替被告人周礼鹏对被害人张某、何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张某、何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礼鹏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何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朱某、郑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申请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礼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礼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礼鹏对二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周礼鹏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礼鹏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它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礼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清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