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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静与马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2执1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马红,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回族,牙克石市金玉满堂珠宝店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赵静与马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红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静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迟延履行利息408元,共计:32708元。执行费385元已由被执行人马红缴纳。申请执行人赵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