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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彦杰与张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杰,张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彦杰,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佳,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61395元(含执行费8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彦杰与被执行人张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