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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腊梅,陈俊友,董玉林,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56号申请执行人曹腊梅。被执行人陈俊友。被执行人董玉林。被执行人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北路针织厂综合楼南单元四层北户。法定代表人陈俊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曹腊梅申请执行陈俊友、董玉林、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7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俊友、董玉林、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曹腊梅案款5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俊友、董玉林、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曹腊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