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欧冰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冰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60号被执行人欧冰昊,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欧冰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刑初82号刑事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冰昊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78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78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欧冰昊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60号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