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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许正印、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许正印,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1350号原告:陈建峰,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慎元,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正印,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开源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洪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有志,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建峰诉被告许正印、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峰的委托代理人于慎元,被告金凤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有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正印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峰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石料款953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许正印承包被告漯河金凤凰公司的淘宝街的工程。2014年初,经中间人卢付娜介绍,给被告运去沙子和石子等用于工程建设。2014年10月份,经过双方结算,被告下欠砂石款95300元,并打了一个欠款条。当时被告说,等2015年5月份工程验收完合格以后全部结清。到期后,原告又催要时,被告又说和公司算过账再给。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还是一拖再拖,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许正印未答辩。被告漯河金凤凰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金凤凰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诉案由是买卖合同。原告诉的是给许正印送的砂石,并且许正印和原告对账结算,向其出具欠条,说明二人之间存在买卖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许正印向其支付所欠的砂石款。原告陈建峰的证据是:欠款条一份,内容是“淘宝街工地欠陈建峰砂石款玖万伍仟叁佰元整(95300)元,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许正印,2014年10月2日”。被告许正印未质证。被告金凤凰公司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真实,也应该由许正印还款,和公司无关。被告金凤凰公司的证据是:召陵区法院(2016)豫1104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一份。被告许正印未质证。原告陈建峰的质证意见是,和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被告许正印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所以金凤凰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许正印曾承包开源淘宝街的部分工程,陈建峰向许正印供应砂石。经结算,许正印向陈建峰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是“淘宝街工地欠陈建峰砂石款玖万伍仟叁佰元整(95300)元,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许正印,2014年10月2日”。后陈建峰追要未果,遂持条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陈建峰向许正印负责的开源淘宝街工地供应砂石,经结算双方存在95300元债权债务的事实,有欠款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建峰起诉要求许正印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金凤凰公司辩称将工程发包给王建堂,和王建安堂对账结算,公司和许正印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陈建峰也未举证证明金凤凰公司未付清工程款,故陈建峰要求金凤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正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峰砂石款95300元。二、驳回原告陈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许正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