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顾有为与被告陈建慧、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有为,陈建慧,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中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46-1号原告:顾有为,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宇,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慧,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中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富临宝城A座13层。负责人:苟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尉一鸣,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告顾有为与被告陈建慧、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顾有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有为以本起事故的另一伤者马海平的赔偿案件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原告已经圆满解决了事故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有为撤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计1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冯宇星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