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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韦沛伶、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沛伶,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韦沛伶,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韦沛伶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沛伶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涛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于2016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刮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局、国土局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及有关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沛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