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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郝淑霞、马常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淑霞,马常岭,盛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174-2号原告:山东梁山亿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南转盘南50米)。法定代表人:司则印,经理。被告:郝淑霞,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马常岭,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盛桂英,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11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马常岭、盛桂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现查明该房屋由梁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该房屋作为拍卖标的已由案外人周广峰以282400元成交。成交款扣除拍卖佣金13000元后已支付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案外人周广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因该房屋经法院拍卖后的款项尚不足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该房屋对本案原告已无利益关系,案外人周广峰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常岭、盛桂英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