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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与吉林缘生泰餐饮有限公司、永吉县口前镇缘生泰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吉林缘生泰餐饮有限公司,永吉县口前镇缘生泰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857号原告: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人寿保险楼。经营者:吴玉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缘生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区B区22号楼深圳街25号2楼。法定代表人:吕本河,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吉县口前镇缘生泰火锅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房产综合楼1-1-105-1-9门市。经营者:姜泽源。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与吉林缘生泰餐饮有限公司、永吉县口前镇缘生泰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缘生泰餐饮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付款义务,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永吉县口前镇远东副食商店负担。审判员  姜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