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仿初与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仿初,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仿初,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桐荫里**号*栋2门***号。委托代理人:谭剑,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33号(新物产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正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娜,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南明苑小区东20栋502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政,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20号2栋2门301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法定代表人:罗立,董事长。上诉人罗仿初因与上诉人湖南新物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同力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罗仿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罗仿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罗仿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罗仿初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黎 藜审判员 王红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锦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