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晓苟与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攀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苟,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攀伟,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22号原告:尹晓苟,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聂新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攀伟,又名彭伟,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吴铺镇云孝街***号。法定代表人:万仁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尹晓苟诉被告云梦县广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攀伟、湖北富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尹晓苟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晓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晓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原告尹晓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