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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永静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静,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静。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静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3993元。执行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党白鹭校对人:李铭泰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