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3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路388号。负责人:陈明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盛,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宁市,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审 判 员 周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厉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