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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赵红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赵红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土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红恩,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赵红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积极执行,仍不能如期结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君行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