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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邓长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丽,邓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303号原告:张美丽,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邓长伟,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张美丽与被告邓长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美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邓长伟名下坐座于宁江区建设街,产权证号为00007065的房屋产权、产籍予以查封,限制其行使转移、抵押、质押等权利。原告张美丽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邓长伟名下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的住宅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070**号,建筑面积为95.0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冻结期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