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501号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邢丕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周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