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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501号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邢丕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周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