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辉张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张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83号原告陈辉,男,1968年0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华,男,1979年04月21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西城丽景小区。身份证×××原告陈辉与被告张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被告张华将原告价值20000元的奥迪开走,车牌号为×××.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没有结果,因此起诉。诉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华返还原告的奥迪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的地址不存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