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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琼仙与陈学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琼仙,陈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马琼仙,女,1966年3月6日生,傣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陈学富,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马琼仙与被执行人陈学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号作出(2016)云08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学富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马琼仙的赔偿款156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富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元,该执行款已2017年3月23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马琼仙。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陈学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琼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学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琼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96号执行案号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