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赵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赵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星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7394630T。法定代表人:王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欣,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雷,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义宽审判员 王春燕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