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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赵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赵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星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7394630T。法定代表人:王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珍,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欣,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雷,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欣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华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义宽审判员  王春燕审判员  刘玉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