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和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和贤,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和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和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和贤在新密市曲梁镇工业园“人民在线”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陈某去厕所之际,将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7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73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和贤于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和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高某、王某、付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和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和贤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和贤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黄和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和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