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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五里铺村。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102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曹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清偿租赁费11092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某某未按期自觉履行。据此,申请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97元(其中含受理费10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申请人商南县城关镇永久租赁站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自